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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南
文章来源: 区法制办 更新时间:2008-11-11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申请有效期限的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二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三)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
   4、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行政复议对象
   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直有关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七)行政复议费用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3、具体的行政复议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硚口区行政复议机构:硚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沿河大道518号
行政复议专线电话:83426119
行政复议公共服务受理平台:83777777
行政复议网上受理网址:www.qk.gov.cn
行政复议专用邮箱:qkfuyi@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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